文\余春明 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胡某因无证行医致人死亡,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
胡某原系平桥区某村村民,1994年取得河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资格证书,1995年取得行医证明。虽其行医证已于2001年到期,但胡仍以医生的名义在本村行医。2002年3月一天,本村村民席某即将临产。胡某明知自己没有合法行医资格,仍未席某接生。席某分娩出一女婴后大出血,胡给席注射药物,但不见好转。至当天下午2时许,席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医疗事故鉴定,胡某在给席某接生的过程中检查不细,对产后出血处理不力,以致产妇死亡,属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本文于2002年11月21日发表在《检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