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春明
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法院审理的一些民事、经济刑事自诉案件调查分析,加以概括认为,伪证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两边讨好,左右逢源。这类现象在当事人双方和证人均为邻里的案件中表现最为突出。一些证人怀着谁也不得罪的心理,要么明知真相,却佯装不知,拒绝作证;要么就避重就轻,提供无关痛痒的证词。
二、亲亲相护,偏袒一方。有的证人只讲亲情,不尊重客观事实。只要某一方当事人与
其沾亲带故便故意歪曲事实,竭力为亲族作伪证。
三、金钱至上,唯利是图。倘有一方当事人对其略施小恩小惠,他们便无视道德、法律,是非混淆,黑白颠倒,出具伪证。
四、趋炎附势,寻找靠山。有些证人给谁作证、如何作证不是基于基本事实,而是看对方是否有权有势,是否值得为其“帮忙”。故凡是有头有面、人多势众之族,他们便趋之若鹜。
五、怕遭报复、违心作证(或不敢作证)。在一些地方,乡霸、街霸、村霸“惹不起”,一些人为求安宁,绕着道躲着他们。还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到证人家进行威胁,结果导致证人出具伪证或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不敢作证。
六、为泄私愤、恶意报复。有些证人因与诉讼一方当事人结下怨仇,于是便借作证之机出具伪证,图谋报复。
七、道听途说,信口开河。有些公民法制观念淡薄,要么凭道听途说人云亦云;要么根据个人好恶随心所欲,信口开河,结果导致不少伪证产生。
总而言之,受利益驱动是促使当事人,证人作伪证的主要原因。不仅给社会、给他人、非伪证者自己带来了数不清的危害,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如何防止伪证的产生?笔者认为:
一、开展扎扎实实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明确伪证的危害,形成伸张正义、打击邪恶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建立举证保证和证人宣誓制度。即在司法机关调查审理案件中,由证人或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愿对自己的举证、作证行为负法律责任的保证及保证金,如经查实确有故意作伪证,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证人还要作决不做伪证的宣誓,此外,司法人员还要适时地向案件当事人和证人宣讲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便使已经产生的和将要形成的伪证得到及时处理和消除。
三、善质证制度,提高审查证据的能力。质证时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关键环节,审判人员必须对证据当庭进行质证,做到一事一证、一证一质。必要时还可以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来鉴定证据的真伪。
四、加大处罚力度。这是杜绝和减少伪证的有力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法》都有关于对伪证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对那些故意作伪证、扰乱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人予以严厉惩处。
此文于2002年11月1日发表在《河南科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