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期,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在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过程中,为让他们有切身的体验,时常组织他们参与一些执法活动,有的还成立了专门的“青少年模拟法庭”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与执法人员一道或独立从事执法活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宜提倡,其原因有:
1、 中小学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依法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或被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再者,中小学生尚系未成年人,还不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然谈不上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 中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相对成年人来说,中小学生的生理、心理均未成熟,应急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很多时候,还需要成年人的保护,让他们参与执法、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3、 中小学生抵御违法行为侵蚀的能力较差。中小学生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在形成,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在参与执法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些违法行为,极易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
此文于2002年10月18日发表在《河南科技报》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