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是一对亲密无间的恋人,今朝怒目相向对簿公堂,但却不是为了爱情,而是因为金钱。日前,这起颇有意味的借款纠纷案经法院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晓玲和小周二人年龄相仿,本是校友,一次同学聚会的偶然机会,二人相识了,不久即建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3月,家住城镇而又没有固定职业的小周与晓玲商议做些生意,并提出晓玲也出资一部分。家住城郊的晓玲虽不富裕,但还是与家人一道,共同凑了1万元钱交给了小周,小周给其打了一份欠条,并约定年底还清。
然而,世事难料。自小周成了“生意人”之后,二人关系迅速“降温”,并很快终止了恋爱关系。到了年底,小周也未将借款还清。其后,晓玲多次催要,小周仍未偿还。无奈之下,晓玲一纸诉状将小周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小周辩解道,这钱不是借的,而是终止恋爱关系后,晓玲不同意,非要让给一笔青春补偿费,还以死威胁,被逼无奈,才违心地打了张所谓的“欠条”。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小周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推翻借条事实的存在,故对小周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其偿还晓玲的借款1万元以及利息。小周不服,提出上诉,但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此文发表在2002年10月8日《河南法制报》社会广角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