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广州市正佳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春明律师。
被答辩人广州雕塑院
住所广州市越秀北路210-214号
法定代表人俞畅,院长。
被答辩人尹小艾
被答辩人尹卫岗
被答辩人陈本宗
被答辩人孔繁伟
答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不是“五羊雕塑”完整的著作权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五羊雕塑”是六十年代初的市政项目,是广州市政府委托广州市雕塑院完成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其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非完整的著作权。委托作品广州雕塑院应出具《委托合同》等原始证据,现在原告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是完整的著作权人。
再者,众所周知,当时法律很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没有出台,因此还不能完全用现在的《著作权法》去界定“五羊雕塑”的著作权。那等于用新法处理旧事,不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因此,原告应该先提出确权诉讼。只有确认其是完整的权利人后才有权来谈侵权问题。
二.城市标志属于国家、属于广州市政府、属于公众财产
“五羊雕塑”是六十年代初完成的市政项目,是广州市政府委托广州市雕塑院制作的。这么多年早已成为一个公共符号,不应该是某个人或某个单位的,而是公共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五羊雕塑”是广州市政府委托广州雕塑院完成的市政项目,由以上规定可见,“五羊雕塑”著作权属于国家、属于广州市政府。
“五羊、木棉花、珠江、白云山”都是能代表广州的东西。 “羊城”的美称、“五羊降临”的美好神话,是广州数千年遗留的历史文化遗产。“五羊雕塑”占用了公共资源才有今天的知名度,“五羊雕塑”是城市标志,是属于公众的,是公共财产;被答辩人说“五羊雕塑”是他设计制作的就是他的,答辩人认为“五羊雕塑”的创意是属于全体广州人的,其著作权应属于国家、属于广州市政府管理。
如果属于全体市民的、这么巨大的公共资源归属于被答辩人个人、归属于小团体,让其牟取私利才是对广州市民、对国家的侵权。
三.答辩人出售包括带有“五羊雕塑”的纪念品是应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广州创建旅游文明城市的活动,要求设立“广州名、优、特商品专柜”而为。
2005年5月16日、6月2日,广州市经贸委两次专门召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广州市几大商场、酒店开会,传达落实林树森书记对广州创建旅游文明城市、要求设立“广州名、优、特商品专柜”的指示。要求与会的各大商场、酒店设立“广州名、优、特商品专柜”;答辩人出售包括带有“五羊雕塑”的纪念品是应市政府的要求而为,并不以赢利为目的。向答辩人提供“五羊雕塑”纪念品货源的企业也是广州市经贸委介绍的(详见答辩人举证材料)。
“五羊雕塑”是城市标志,它的意义已超出了单纯的艺术作品。用 “五羊雕塑”这一城市标志作纪念品,有利于对广州城市形象的宣传和广州传统文化的推广,是一件好事。
综上,广州市政府代表全体广州市民对“五羊雕塑”享有著作权,我们应广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出售含有“五羊雕塑”的纪念品,既是政府指令,也应视为著作权人授权,主观上是为了宣传广州,客观上也达到了宣传的目的,应予以褒奖。
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是完全的著作权人,其无权请求侵权赔偿,因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州市正佳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春明 律师
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