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15年度律师实务研讨会-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公司股权疑难问题探讨”论坛于2015年10月24日-25日在深圳福田区花园格兰云天大酒店,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三》《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的肖峰法官、香港史蒂文森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景元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双夏律师、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璇玲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植龙律师分别为到场的300多名律师分享了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的相关办案经验。其中,肖峰作了以“家事案件中的股权分割与继承”为主题的讲座。笔者有幸参与了该场盛宴,收益良多,根据听课情况,当天整理出讲座的要点,供同行们学习。整理仓促,如有纰漏,望指正。
以下是听肖峰法官讲座整理出的笔记内容。
一、全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概况
1、案件数量
2012年审结100.2万件
2013年审结110.4万件,较上年上升10.2%
2014年审结112万件,较上年上升1.4%
2、案件量前三位
四川23.2万、河北22.2万、河南21.1万
注:2014年女性起诉离婚占68.34%
3、离婚原因前三位
感情不和或分居57.6%
家庭暴力23.1%
不良恶习:10.1%
4.裁判情况
调解比例57.9%,高于判决率
解除婚姻76%,高于维持婚姻
男方获得抚养权比例63.9%
5、涉外离婚案件占0.4%
港澳台案件:2013年827件,2014年702件
涉外案件:2013年3505件,2014年4548件
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界定
1、共同股权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股权。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写明是全部赠与给对方,对方所获股权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想达到全部赠与给对方的效果,就要在赠与合同中特别明确约定,如排除该股权属某一方所有等等。(整理人注:如丈夫将某公司80%股权全部过户给妻子,妻子所获的80%股权仍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该80%股权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
(3)夫妻一方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为共同所有
2、个人股权
(1)赠与或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所有的股权
(2)夫妻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股权
(3)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资或购买的股权。但:
如一方参与公司运营或工作,婚后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一方仅仅是持有股权,未参与公司运作,没有付出劳动,该收益归属存在争议,肖认为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
三、不同情形下股权分割的处理
1、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时,可直接分割;公司股东涉及第三人时,则遵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
2、如夫妻双方采取了夫妻财产分别制(AA制),离婚时抚养子女和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3、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可要求住房、股权等适当的经济帮助。
4、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得到适当照顾。93年的司法解释的分割原则仍有效力,无过错方可多分财产,但法官有裁量权。
5、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6、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股权中的有利于生产原则,就是看谁管理公司有利于公司存续与发展。
四、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或一人公司的分割
1、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股权
如双方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
如无法协商一致,原则上直接分割股权比例。如双方同意竞价,可价高者得股权,价低者得现金补偿。
2、一方起诉给付相当于特定比例股权价值的价款。
如双方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
如无法协商一致,法官应告知原告应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分割股权。如原告不变更诉请,法院则驳回起诉。
五、涉及公司股权涉及第三人时的分割
1、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配偶(注意《婚姻法解释二》F16与新《公司法》F71条存在冲突)区别如下:
①过半数同意VS其他股东过半数,不计算持有股权的离婚方。
②同等价格VS同等条件,不仅包括价格,还包括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③无优先购买权VS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会导致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的行为无效。)
因此,可总结为以下几点处理:
①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它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②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③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未就股权转让价款达成一致的,视为其同意转让。④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其它股东:
第一,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配偶成为股东,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第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相关最新可能出台的规定(涉及信息敏感,此处略500字,如有兴趣可加本人微信号18818800446探讨。)
2、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①股东会决议:此处的股东会决议未必需要严格遵循股东会开会的法定程序。因为,这不是公司内部治理程序。
②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F10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很多非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也可以作为证据。因为要排除该证据,需要证明取证手段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
比起以前的证据规则,这里加了“严重”二字和“公序良俗”。
由此延伸出的婚外情取证,跟踪偷拍只要不是24小时跟踪,采用下三滥、无底线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都认定有效。除非受害方拿出证据证明该取证方法对其造成严重伤害,事实上无形的伤害很难证明。
3、根据《公司法》F71条规定,其他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双方未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配偶
(1)双方同意,可竞价确定股权价值。
(2)双方不同意竞价,可对股权价值鉴定。
(3)通过竞价或鉴定计算出股权价值后,如股东配偶主张获得股权则参照《公司法》F71规定处理。
六、股权保全
1、申请财产保全,只能冻结股权,不能查封、冻结公司资产。因为公司资产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如此一来,控制公司的一方有可能利用离婚诉讼的时间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理,掏空公司资产,导致股权一文不值。
2、解决思路:申请证据保全,公司的资产作为确定股权价值的证据,进而对公司资产进行保全。法院一旦做出这种证据保全,法律没有规定申请解封的程序,导致公司也无法申请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