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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便宜”获购房优惠条件 谁料反被“恩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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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承诺


  原以为通过找中间人获得购房优惠条件,以比市场价低几万元的价格购买新房是捡到了“大便宜”,却被转让购房优惠条件的“恩人”告上了法庭。近日,花都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黄某是一房地产公司的员工,购房可获得额外优惠。通过中间人介绍,黄某的购房优惠条件转让给有购房需求的徐某。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协议,由徐某向黄某支付8万元作为购买可优惠购房资格的对价。而在此之前,黄某已经预付了该房购房定金3万元。


  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徐某立即向黄某支付了8万元。事后,黄某认为,徐某实际给付的8万元不包含垫付的3万元定金,主张徐某应另行返还3万元。徐某则认为,支付的8万元既包括黄某所获得的报酬,也包括黄某预付的定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本的“恩人”黄某,将徐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黄某提交《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黄某同意将购买权转让给徐某,转让手续费为85000元。黄某想以该《协议书》证明实际支付的8万元中不含定金3万元,但该协议书是黄某本人书写,并无徐某签名。


  而徐某提交《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徐某同意将黄某已付的房款首期(定金)以及其他费用共计65000元退给黄某,退款日期为签订认购书时即付清。黄某、徐某均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徐某想以这份《承诺书》证明实际支付的8万元中包含黄某预付的3万元定金。


  黄某确认了《承诺书》真实性,但他认为《承诺书》内容只是蹉商过程的环节之一,实际后来双方又回到《协议书》的条款,只是黄某对5000元的诚意金作出让步,因此徐某才实际支付8万元。


  地点:花都法院


  结果:法院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认为,黄某提供的《协议书》约定须双方签字后才生效,但徐某并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因此无论《协议书》内容如何,对徐某均无法律约束力。相反,因双方均在《承诺书》上签字,因此虽然双方后来口头更改了款项具体数额,但未更改的协议内容仍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协议明确了支付的款项已包括定金,故徐某无须另行返还定金。 (谢源源 陈雅敏 宁宇)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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