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某合同诈骗案的
律师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综观本案案情、证据材料及会见犯罪嫌疑人,马某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犯罪嫌疑人马某不构成犯罪:
马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所谓“被害人”是交钱买货的关系,是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关系。
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实际上是商品销售合同(买卖合同),现钱现货,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
1、废旧蓄电池修复是节约能源、废物利用的好技术,对于资源的重复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都有好处,是国家扶持鼓励的项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6.14条明确规定:“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马某从事这个行业,不仅不是犯罪,而且应该大张旗鼓地鼓励。如果从事这种技术是犯罪,按此逻辑推导,就不可能有诺贝尔、爱迪生等发明家。
2、许多人用了,感觉效果很好,并因此找到一条勤劳致富之路。
3、网上搜索蓄电池修复,约有约有482,000项查询结果,这个行业方兴未艾。
4、即使如起诉意见书所言,蓄电池修复仪无法正常使用,也是产品质量纠纷,可能有使用人未掌握使用技术等多种原因,国家对此类产品尚无产品标准,同样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5、广州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非虚假,已经通过广州市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只是后来因注册资金未能到位、生意不太好而未正式注册。未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条件。
三、客体上,并没有侵害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四、从主体上说,再退一万步,即使有合同诈骗行为,也是起诉意见书上所列余某言注册成立的北京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是法人犯罪,马某只是受余世言所托挂名的法人代表,只是余某言的连襟和雇员而已,其行为是基于委托关系的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人民检察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处理。
此致
敬礼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余春明 律师
2008年12月1日
附: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