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在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明确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包括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随着新规定的颁布与施行,“老赖”们除了不能坐高铁,还有哪些权利会受到限制呢?本期小编将带领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新规定进行解读。
(一)拓宽了“限制高消费”的外延
原“限制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限制,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
据此,此次修改首先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主文中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人民法院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
由于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对此项内容予以明确,有利于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上的衔接。
(三)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具体来说增加了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的说明,过去在乘坐列车方面,只限制列车软卧,但是随着我国高速列车的蓬勃发展,高速列车已经成为主要或者普遍的交通工具。在仅仅限制坐软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转坐高速列车和动车组列车也是非常方便的,仅限制坐软卧就难以达到限制其出行,压缩其生活空间的效果。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四)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
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过去的司法解释只限制单位的高消费,根据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但是现实中单位被限制高消费以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往往照样拿着单位的经费进行高消费。为了规制这一行为,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无论其使用的是否是单位的财产。
另外,新的司法解释还在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限制的基础上,也为其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以上四类相关责任人员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老赖”们的权利不仅会受到以上种种限制,对于失信的被执行人,还将被纳入最高法院建立的失信人黑名单库,点击“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址为http://shixin.court.gov.cn/),就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的“老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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