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同名称一定要写 “民间借贷合同”,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吗?
答:不一定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判断合同性质的重要依据。不能仅仅因为合同名称没有出现“借款”、“借贷”的文字,就机械地否定了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民间借贷合同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标的物是种类物的金钱。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不必归还出借原货币,只需返还等值货币即可。
(2)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主体是非银行机构或自然人。
(3)民间借贷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又可以是有偿的。贷款人出借货币收取回报,收取固定利息。
如果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备上述基本特征,即可认定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解读:在该案中,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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