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息篇
问:预扣利息能否算入本金?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预扣的利息不能计算入借款本金当中。但是,如果借款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解读:借款人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中有部分款项被作为利息预先扣除,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这也给裁判者在审理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借款人也往往在仲裁或诉讼当中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借款人不要因急需资金而随意签署贷款人提供的变相“高利贷”法律文件。
四、担保篇
问:保证期间与仲裁时效有什么区别呢?
答:第一,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才按法律规定推定保证期间。仲裁时效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或变更其适用。
第二,保证期间不能中断、中止。保证期间内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作用即发挥完毕,随之而来的是保证债务时效的开始。时效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债权人在时效内主张权利的,时效中断,就需要重新计算。
第三,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主张保证权利,则意味着债权人丧失的不仅仅是胜诉权,更重要的是主张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债权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解读:超过时效未主张债权的,贷款人失去的只是实体胜诉权,如果债务人不以超过时效提出抗辩,裁判者是无需审查仲裁时效的。但是,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保证权利的,贷款人失去的不仅仅是实体的胜诉权,原来享有的保证权利消灭。为此,对于贷款人是否仍享有这个实体权利,裁判者当然需要主动审查。若审查到贷款人超过保证期间才主张保证权利的,可认定贷款人已经没有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一实体权利,除非保证人再一次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保证义务,否则,裁判者无法支持贷款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