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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下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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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息篇

问:预扣利息能否算入本金?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预扣的利息不能计算入借款本金当中。但是,如果借款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借给乙20万元钱。借期届满,乙逾期未还,甲提起仲裁。庭审时,乙声称,甲只向乙提供了借款18万元,其中2万元作为利息在借款时已被甲预先扣除。甲则不同意乙的意见,并声称其已向乙提供了20万元的借款,其中18万元是银行转账,另2万元是现金支付,并提交了一张乙亲笔签名的借据,上面列明了乙收到银行转账18万元以及现金2万元。仲裁庭最后采纳甲的主张,并支持了甲的仲裁请求。


  解读:借款人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中有部分款项被作为利息预先扣除,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这也给裁判者在审理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借款人也往往在仲裁或诉讼当中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借款人不要因急需资金而随意签署贷款人提供的变相“高利贷”法律文件。

四、担保篇


  问:保证期间与仲裁时效有什么区别呢?

  答:第一,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才按法律规定推定保证期间。仲裁时效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或变更其适用。

  第二,保证期间不能中断、中止。保证期间内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作用即发挥完毕,随之而来的是保证债务时效的开始。时效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债权人在时效内主张权利的,时效中断,就需要重新计算。

  第三,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主张保证权利,则意味着债权人丧失的不仅仅是胜诉权,更重要的是主张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债权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案例:
  甲、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借款100万元,月息1%。期限为3个月。丙对乙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年后,由于乙未能还款。甲遂申请仲裁,要求乙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丙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丙均未出庭。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乙归还甲1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认为甲未在6个月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权利,保证权利已经消灭,因此,对于甲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仲裁请求则不予支持。 

  解读:超过时效未主张债权的,贷款人失去的只是实体胜诉权,如果债务人不以超过时效提出抗辩,裁判者是无需审查仲裁时效的。但是,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保证权利的,贷款人失去的不仅仅是实体的胜诉权,原来享有的保证权利消灭。为此,对于贷款人是否仍享有这个实体权利,裁判者当然需要主动审查。若审查到贷款人超过保证期间才主张保证权利的,可认定贷款人已经没有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一实体权利,除非保证人再一次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保证义务,否则,裁判者无法支持贷款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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