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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认为存在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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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委托,本代理人担任上诉人二审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  一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家庭暴力,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多次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尤其是在201155日那次,上诉人提供了当日被被上诉人暴打后立即报警的回执及当日急诊病历、伤情照片、第二天的门诊病历、证人证言等确凿充分的证据链条,而一审法院不认定被上诉人的家庭暴力,这纵容了家暴行为,伤害了无过错的上诉人,是错误的。而且直接导致对财产分割比例失衡,损害了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

家庭暴力使得上诉人的精神和身体受到极大伤害,现在上诉人长期焦虑、头痛、失眠,呈现出抑郁等精神疾患症状,请法庭注意。

上诉人身体现在也是每况愈下,工作能力降低,需要长期进行治疗和调养。上诉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后续治疗费、扶养费应从财产分割中得到体现。上诉人二审已经提供新证据,请法庭详查。

二、  一审未认定被上诉人在葡萄牙的工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上诉人权益。

被上诉人葡萄牙存折上清清楚楚记载的存款46741.7 欧元,由于一审未给上诉人关于域外证据证明程序的指引,因此上诉人一审中未能办理葡萄牙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葡萄牙大使馆的认证,故在二审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履行证明程序,对此存折提供新证据,请法庭认定。

三、  一审判决还对被上诉人婚外情不予查证,简单地以缺乏证明力不予采信,保护了过错的被上诉人。

四、  孩子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比例问题:被上诉人每月在国内有固定工资二万多元,而且在国外还有不菲的工资收入。按照20-30%的比例及广州目前日益高涨的生活成本和孩子目前正读高中,准备高考,各项教育花费巨大的事实(上诉人已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证实孩子生活、医疗、教育的部分花费);而且被上诉人为教授,收入来源多,上升空间巨大;而上诉人以前因全心照顾家庭,无瑕继续教育,高级技能不足,目前每月仅有3000多元收入,以后收入增长也有限;一审也未考虑被上诉人家暴、婚外情等过错事实,因此判决被上诉人每月仅付孩子3000元抚养费及上诉人只享有55%共同财产份额过低,应予改判。

五、面对现代激烈的竞争环境,现有的家庭状况和家务劳动等情况,往往牺牲一方利益去支持另一方,而被支持的往往是男方。夫妻共同财产转化成了一方的专业知识或技术能力。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情况:上诉人辞去了原来稳定的、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全身心投入家庭,支持被上诉人;现在被上诉人功成名就,但此时家里的有形财产即使全部分割给上诉人,也远远不能使上诉人以前的投入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及今后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被上诉人把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一种技能,将来可以利用它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上

 

诉人因奉献家庭失去竞争力和获得高薪的能力,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必须正视这种现实,不能忽视无形财产、智力投资等潜在的经济利益的转化,给对方相应的补偿。因此,上诉人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70%的比例,是合理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财产处理分割存在瑕疵不公,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保护弱势的妇女儿童及无过错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裁如所请,主持公道正义。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余春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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