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汤某、申某的离婚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据此登记离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规定,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达成的据以登记离婚的协议必须遵守,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时效问题: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开始算。双方没有约定过户的具体时间,应自汤华要求开始算,汤某要求,不足一年。
本网站由广州律师-广州著名律师的余春明律师团队享有版权,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支持。所有内容均属于学术业务交流性质,严禁盗版,转载请征得原著者同意。 联系电话:1358057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