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龙某,女,23岁,汉族,
被申请人:许某,女,32岁,汉族,
被申请人:广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花都xx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双倍返还申请人购房定金20,000元,退还购房款173,700元,承担违约金91,850元。
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未能交易违约金1,000元。
3、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20,000元整。
4、第二、三被申请人退还3,000元并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5、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6、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中介方广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第一被申请人位于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半岛花园B区三街六座201号房,价款438,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整,在收取定金后40天内由第一被申请人自行到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涂销抵押手续。第一期楼款310,000(含定金)在房管部门出具递件回执的当天支付。并约定如有纠纷由广州仲裁委管辖。
2010年6月12日,申请人依约支付第一被申请人定金10,000元整。签订合同半个月后,第一被申请人称无钱提前还贷,请求申请人给其173,700元楼款还贷,并承诺如收到楼款而没有去银行按时还贷产生无法交易时,卖方(第一被申请人)须赔偿买方(申请人)所有支付的楼款外还需另赔偿所有支付金额的50%于买方作为违约金。双方于2010年6月29日在中介主持下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将173,700元楼款支付给了第一被申请人。但是第一被申请人收到楼款后不去银行还贷,导致无法交易。并且从此避而不见申请人,也不接听申请人电话,也不退还申请人楼款。而且将涉案房屋另行寻人出售。由于第一被申请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中介方广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楼款被骗并有与第一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利益之嫌,故要求其对申请人请求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经办盖章的广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花都xx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依法应由广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仲裁委
申请人:
20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