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工程委托代建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地点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方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代建方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订时间 | : |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全面管理 工程。为保证道路施工进度,节约管位资源,降低通信建设成本, 所有通信管道工程实行统一建设。为明确通信管道工程建设的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范围和工程内容
(一) 委托乙方统一代建 工程,乙方负责该工程的报建、招投标、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工程全过程所涉项目招标投标、统筹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办理该工程报建报批等一切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工程整体完工后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甲方。
(二) 工程投资情况:工程总投资额 元,属通信管道委托代建工程,其中甲方所占投资额 元,占总投资比例 %,其中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代建费为 元,工程施工费预算造价为 元。共建 孔管道,其中甲方占用 孔波纹管, 孔蜂窝管。
(三) 工程地点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暂定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提交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之日为准,由双方签字确认。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双方应办理签证手续,工期予以顺延。
(五) 质量等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公司相关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组织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第二条 本工程执行的技术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招标投标
(一) 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项目按法律规定需实行公开招标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制定招标公告,编写载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二) 乙方依法实施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由乙方以自己名义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乙方与中标单位在工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承担责任方式,由乙方及中标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 中标单位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的承包工程或项目转包给他人。乙方应对中标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施工安全
(一) 乙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乙方保证其委托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操作规范以及在用的通信设施管理规定,确保人身、设备和通信安全。
(二) 乙方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问题由其双方自行约定,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如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 乙方必须严格依照《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组织施工。乙方违反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被市政管理部门或路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 对于发生的质量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以及有关质量监督部门。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实施。其他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备案。
第五条 代建方式
(一) 鉴于本工程属于代建工程,因此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通信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并授权乙方行使建设单位权利。乙方负责依法选定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实施,施工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及支付。
(二) 通信管道建设采用乙方向甲方邀建形式,甲方在乙方发出邀建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定需要建设的通信管道位置、孔数、长度及用材。
(三) 设计文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应与施工单位在甲方书面确认后 日内签订该代建工程的施工协议书并报甲方备案。
(四) 甲方确认通信管道位置、孔数、长度及用材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变更,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协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及施工变更。
第六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一) 经双方约定,本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组织采购。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费用由乙方凭发票及其他用款申请资料向甲方申请报销。
(二)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国家、通信相关行业的标准。乙方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及配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检测证明及质量合格证,并对其质量负责。
(三)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本工程的要求并具有产品检测合格证书。乙方对所供材料、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若因所供材料、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无条件更换,并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对所供材料、设备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及相关责任同本合同第九条关于本工程保修期及保修责任的约定。
第七条 本合同费用的结算原则及方式:
- 工程施工费
- 施工费依据《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计取,本项目施工费的预算造价为¥ 元(大写:__________元)(含税价格)。
- 工程实行结算审核后按实结算。在通信管道共建的设计预算造价的基础上,采用按实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各运营商承担各自的管道建设费用。
- 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拨款单(施工部分),当中应包括工程进度信息,甲方依据经乙方和监理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拨款单以及由施工单位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
- 支付期限:施工费按照以下期限进行支付:
- ______%时,甲方应当付至预算造价的____%;
- ______%时,甲方应当付至预算造价的____%;
- ______%时,甲方应当付至预算造价的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0%时停止支付,余款待本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乙方提交的工程决算书经甲方及有关部门审定,并且工程结算款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财政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 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程序,甲方仅负责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支付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支付单位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支付迟延责任;在每次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并开具与支付额相等的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方可办理相关申请支付手续。
- 如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合法、有效、等值的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能提供相应发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甲方支付前有权扣除经双方确认的或经生效裁决确定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等费用,已扣除的费用不再支付,如支付金额不足以扣减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的,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补足。
- 如本项目为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则本合同费用应当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对于在审计结果出具前已支付的金额,应当按照审计结果多退少补。
-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工程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一) 乙方应按照通信管道工程质量管控要求,负责做好整个工程的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的审批;隐蔽工程签证的控制;开、完工报告的报备;设计变更的确认;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破坏性开挖验证;工程质量控制点的控制等。乙方应当对上述工作做好书面记录,定期/每周/每月书面向甲方报备。
(二) 工程主体部分(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完工后,乙方应于30日内,邀请并组织甲方及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三) 验收工作由乙方牵头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及维护等单位与甲方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上签字认可。
(四) 验收依据:甲、乙双方按照部、省颁发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查标准、技术规程、工程施工图及本合同为依据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 验收合格后,通信管道设施由乙方移交甲方指定的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的选定应在验收之前由甲方与相关单位共同选择并书面通报乙方。
(六) 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要求并保证施工方在工程质量合格书经各方签字认可后15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书,乙方应当在施工方提交工程决算书后1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甲方及有关部门最终审定。
(七) 如项目无法通过联合验收,乙方应当负责按照甲方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直到通过验收为止,乙方应当承担整改相关的费用以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保修期
(一)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取得工程质量合格书之日起算。
(二) 乙方承诺与施工方承担连带保修责任,如乙方或施工方因没有相应资质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须承担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和材料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 甲方保证按时履行申请支付的义务,如甲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的,每违约一天,按应支付款项的万分之 ( %)向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但因财政支付流程造成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不依约履行合同的理由。
(三) 乙方必须保证所选用的所有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具有相应的行业专业资质。乙方应将选用供应商的详细资料(企业登记信息、相应资质证明等)报送甲方,在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方可签署相关的协议。因选用无相关行业专业资质的供应商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予以更换,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 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经返工整改仍无法在甲方要求限期内达到要求,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甲方所占工程投资额的百分之 ( %)作为违约金,已完成的工作量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决定是否支付工程款,但支付的工程款不超过对已完成工作量审定价值的50%。
(六)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按期完成,如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或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当按实际延误天数,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所占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 ( %)的逾期违约金,但累计逾期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甲方所占工程投资额。当逾期违约金达到合同预算造价的 %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进行结算,并要求乙方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将其接受的委托事项转委托,或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投资总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但本合同项下允许的专业分包除外。
(八) 由于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其他第三方人员、供应商的行为给甲方及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甲方的经济或声誉受损的,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损失赔偿的总额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 ( %):
1. 乙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施工的;
2. 乙方未完成与工程沿线路由的各所有人、经营人的协调工作;
3. 其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考核规范的行为。
(十)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情形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造成损失的,双方在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后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但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本应避免而未能避免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材料、设备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十二条 保密
(一) 本合同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信息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收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将其删除或销毁。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一)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可解除: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出现本合同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三)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并承担有关退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有关的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 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三) 其他: 。
第十五条 其它
(一)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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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 : | | 乙方(公章) | :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 :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 : | |
地址 | : | | 地址 | : | |
电话 | : | | 电话 | : | |
传真 | : | | 传真 | : | |
电子邮箱 | : | | 电子邮箱 | : | |
邮政编码 | : | | 邮政编码 | : | |
开户银行 | : | | 开户银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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