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对“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做出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融资费用二万五千二百元、违约金一万五千元;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款十六万七千二百元;驳回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至此,在全国范围内沸沸扬扬的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告一段落。
其实,所谓“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本质上属普通居间合同纠纷,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一则,因其是“全国首例涉筹案件”;二则,因为当前国家法律对众筹服务的性质、定位、规范尚不完全明晰,在我国特有的体制之下,此案判决将具有一定指向性。
那么,对于私募股权融资活动中的项目方此案的判决具有哪些启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核心之一为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庭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包括人人投在内的众筹平台融资业务的合法性。本案判决指出,“确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据应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其次,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法律法规)也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再次,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在其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故法院最终认定案中《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即:法庭判决众筹融资不违法;法庭判决人人投合法经营。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深陷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草根创业者来说,本案告诉你:众筹是一个合法的融资渠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之前,曾有专家认为,作为“投融中介”的众筹平台,可能会通过“风险提示”来规避风险、推卸责任,甚至有可能与项目方合谋来欺骗投资人——以“项目亏损”之名染指项目资金。而在现实中,“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恰恰发生在“最应该合谋”的平台方和项目方之间。
对于此案的第二个争议,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应对合同解除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法院认定:“……‘人人投’平台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实际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其严格掌握审查标准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诺米多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件仍难以完全排除可能的交易风险,直接导致交易各方信任关系丧失。故飞度公司依据《融资协议》第7.1条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
人人投平台作为投资人、项目方之间的“居间方”,在其已实际获得居间收益之后,坚持对融后项目进行监督、调查、审核,并在发现项目风险之后及时进行干预,切实保护了投资人利益。而从项目方的角度来说,其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平台之上,欺我者必究。”另外,同样对于项目方来说,一个诚信的平台也一定是一个负责任的平台;一个投资人信得过的平台,也一定是一个(诚信)项目方信得过的平台。
排骨诺米多项目实际融资额为88万元人民币,其中含诺方投入的17.6万元左右。在合同解除后,人人投方面立刻返还了其他投资人资金,但对于诺方投资,人人投以“违约金”之名没有予以返还。
就笔者了解,违约条款在双方签定的委托融资协议中有所体现,但对于具体数额似没有明确的表述。人人投方面指出:我们保留这17.6万元,并不惜惹官司上身,更大的价值就在于惩戒,我们也想通过此案告诉所有项目方,在人人投平台,不诚信——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
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对于项目方来说,其本身就意味着更多的沟通、更多的交流、更多的信息披露,通过众筹融资的项目,在项目运行的过程中,其产供销、人财物都将可能受到更多的监督甚至限制,这在短时间内可能有其弊端,但从长远看来,这对项目本身来说,利大于弊!
法庭最大程度的弱化了本案的指向性,其在判决中强调:“……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
总之,未来尚不清晰,众筹值得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