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仲裁程序的灵魂。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仲裁程序中出现了以电子邮件、网页、网上聊天记录等为表现形式的网上证据。网上证据依托计算机和网络而存在,与传统的证据形式具有极大的差异。什么是网上证据?具有哪些特征?在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今天小编就带你学习网上证据的相关知识。
一、网上证据的概念
什么是网上证据?从有限的研究资料来看,将网上证据界定为“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网络从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是比较全面和科学的。首先,网上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网络作为其传输媒介的证据。因此,是否以网络为传输媒介是判断网络证据的第一标准。其次,网上证据是以计算机或者类似于计算机的终端硬件为载体的。任何网络证据的产生都必须借助于这些终端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种类的日益繁多,肯定会有更多类似于计算机的终端设备出现。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那么网上证据是否就是电子数据呢?事实上二者是有区别的。所谓的“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时,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而“网上证据”除了需要电子信息设备作为载体,以电子数据存在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以网络为中介。网上证据就是借助于内部网、外部网及互联网等中介而存在并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的信息载体。而电子数据除了网上证据以外,还包括了其他并非来源于网络的电子信息载体,来源于网络的电子信息证据只不过是电子数据的一个部类。
二、网上证据的表现形式
目前,网上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电子邮件、网页、网上聊天记录、电子公告信息、电子数据交换文件、博客和微博信息等。
三、网上证据的特征
网上证据的表现形式虽然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性的特征:
1.网上证据是以网络环境为依托的。网上证据存在于不同的电子终端设备中,可以传送到所有网络通达的地方,其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结果都是传统环境下不可同日而语的。
2.网上证据具有电子化的特征。网上证据是现代电子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网上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以及发现、提取、保存、显示等都必须借助于电子技术,依赖于电子储存设备。离开了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网上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
3.网上证据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在电子设备对信息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一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机器语言来传递,因此网上数据具有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即无形性的特征。
4,网上证据具有形式复合性的特征。一般来讲,多媒体以电子设备为核心,交互地综合处理文本、图像、动画、视频、音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并使这些信息进行逻辑链接,因此网上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5.网上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的特征。因为网上证据依据电子信息技术产生并使用流动信号来记录信息。因此对于网上证据来说,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介入时,网上证据及容易被破坏,并且破坏后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进行判断。
三、网上证据的证据效力
(一)网上证据的原件
在传统证据审查时,根据证据规则,证据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印件。若证据不是原件,当事人又不能提交其它证据佐证复印件证据的真实性,提交证据复印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在网络纠纷中,证据形式往往是网上证据,那要如何确定网上证据的原件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网上证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可以视为网上证据的原件。由于公证书的证明效力较高,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能够直接作为裁判者的认定事实的依据,若网上证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从源头上保证网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将此形成的网上证据视为原件。
然而,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据对当事人而言,费用较高,且当事人选择在纠纷之前即选择公证方式保全电子数据并不多,为了解决这个弊端,有必要另行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可信时间戳)确认网上证据的原件。
除此以外,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连续完整、没有篡改的,则也应当视为原件,即以“电子记录系统完整性”视同网上证据“原件”。
(二)网上证据的认定
网上证据的认定与传统证据一样,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考察。网上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认定与传统证据区别不大,而真实性的审查是网上证据认定的难点,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审查网上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数据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网上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网络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网上证据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