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城郊区农村被纳入了城镇化范畴,一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日常村务管理过程中,涉及收受贿赂、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日趋增多,2009至2014年,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共办理城中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4件21人。通过调查分析,城中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采取虚开收据、虚报补偿项目等方式套取补偿款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
1.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在招商引资项目征拆过程中,滥用职权,通过虚开领据、收据、发放表的方式,违法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并部分占为已有。如原湘潭县梅林桥镇原党委书记楚某某,在兼任生猪养殖小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组织实施两个招商引资项目的过程中,与他人合谋,通过虚开领据、收据、发放表的形式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304万余元。
2.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征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补偿项目,将征拆补偿资金占为已有。如原雨湖区先锋乡党委副书记欧阳某某,在兼任湘潭市建设北路延长线拓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违规搭建冻库,伪造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套取国家征拆补偿资金33.88万元,并伙同私分。
3.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在征地拆迁相关工程业务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违规获得征拆补偿款、协调提高征拆补偿额度或帮助承包工程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如原高新区宝塔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某某,通过帮助、安排他人承包项目、工程,收受贿赂27万元;原雨湖区先锋乡政府临聘人员、乡开发办规划专干粟某某,在拆迁协议签订和谈价过程中给予他人关照,收受贿赂5万元;原九华示范区响水乡昭潭社区筹备工作组组长张某某,为使他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收受贿赂6万元。
二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虚构施工协议等形式侵吞集体财产或通过转包工程、收受回扣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
1.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在村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虚构施工协议,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工程款,将村集体财务占为已有。如原岳塘区宝塔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支书杨某某、主任刘某某为非法套取湘潭市建投公司委托东湖村村委会在东湖村内实施建设的湘江防洪景观道路建设临时排水工程利润,安排他人与村委会签订虚假施工协议,两人套取私分工程款8万元。
2.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村委会负责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收受他人贿赂。如原岳塘区宝塔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支书杨某某、主任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东湖村村委会从湖南工程学院争取到的东湖学生公寓土方工程转包给他人,并收受贿赂14万元。
3.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在村建设工程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材料供应商回扣。如原高新区宝塔街道云盘支委会第一书记、云盘村资产管委会顾问郭某某、云盘社区支委成员、云盘村资产管委会会计戴某某,在云盘村安置区工程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或共同介绍钢材供应、石材供应、水泥供应、雨棚搭建、桩基检测、消防、水务工程、有线电线入网等业务承揽,多次收受工程承建商、材料供应商所送回扣75万元。
4.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在村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原高新区宝塔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陈某某,在宝塔街道东湖村安置区建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指导、监管东湖安置区的建设、分配、处置职责,造成东湖村村民哄抢乱占安置房,依安置房政策规定本应分配到安置房的11户安置户却没有分到安置房,导致未安置户多次到区、市两级政府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是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假冒他人签名领取救灾救济款,并将其挪作他用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土地拆迁补偿款进行营利活动。
1.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假冒困难户签名领取救灾救济款,以挪作他用。如原高新区双马镇新站社区原主任袁某某,授意社区工作人员虚造救灾救济补助款发放表格四份,假冒42户困难户的签名,领取了2万元救灾救济困难群众的补助款项,用以请客、送礼和招待有关人员。
2.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利用管理土地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如原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原支书沈某某、主任汪某某,授意会计罗某两次将村账户中的土地征拆补偿款共600万元,以用于安置区建设的名义借给某食品有限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将约定利息共44.8万元进行私分;沈某某、汪某某、罗某及村出纳周某某为注册成立湘潭金湖投资有限公司,还将金湖村村账户中的土地征拆补偿款11O万元挪至个人账户再转至湘潭金湖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