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导读】
家住江苏扬州的蒋锐和孟丽两家是近邻,两人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在2012年大学毕业后不久两人就开始未婚同居了,对此双方家长也都予以认可了,也打算让他们俩尽快登记结婚。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有一天孟丽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接下来问题来了,蒋锐可以继承孟丽遗留下来的遗产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未婚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遗产,另一方有无权利继承的法律问题。很遗憾,本案中蒋锐和孟丽没有结婚,只是未婚同居关系,除非孟丽在生前立有遗嘱,并在遗嘱里约定了给蒋锐留有的相关财产,否则蒋锐将无权继承孟丽的遗产。这是因为未婚同居并不具备“夫妻名义”,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但是还有一个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深度解读】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了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可以继承这份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