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不会想到,您买到的房子、车子、摆件居然不是卖家的。当真正的权利人找上门来时,我们可否拒之门外?这涉及买卖合同的无权处分问题,在法学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不应当包括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以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案型,包括抵押人出卖抵押物、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等。因为后面这些情况实际上是“有权处分”。
处分了自己没有权的份额不属于无权处分?
小编认为,在处分合伙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等共有物时,大部分情况应当适用民法中代表与代理的理论,而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例如房屋买卖,在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时,其实已经得到对方的同意,但由于后来房价大涨,导致出卖方反悔,以事前未征得另一共有人同意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法院予以支持,不利于房产市场的稳定。
买卖合同效力是争议最大的问题。
学者们众说纷纭,焦点在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逻辑推导。
如果仅从逻辑推导及法律反面解释来讲,确实存在上面的逻辑矛盾。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能够做反面解释或推导,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是规定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判断要件之一,不能反面推导解释。
所以,有学者认为,对《合同法》第51条应当作出的合理解释是,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缔约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如果无权处分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予追认的,合同依然有效。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也并非全部有效,这要结合《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规定的要件去判断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学者认为买受人如果在买受时存在恶意,则应认定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混淆了善意取得与合同效力认定构成要件。
小编认为,善意取得属于物权效力变动情形之一,与合同效力认定要件无关。而买受人是否恶意,也不能构成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要件。因此,买受人存在恶意时,关键是要判断,处分人与买受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根据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议案审议报告,制定民法总则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由此来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也指日可待。无权处分问题在现有法律体制下,立法者的无意引来了各学者严谨的评判。小编希望咱法律人在立法上重视利益衡量之时,也要不断满足形式逻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