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法律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听到这个名字,不知道大家是否跟小编一样心中犯嘀咕:居然有这样一部法律?
但它千真万确是一部法律。且听小编从法理的角度慢慢道来。
从微观上来看,这部法律是由法律规则和其他要素组成的。所谓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它是法律规范的下位概念,后者还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另有三要素说主张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
这两个条文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行为模式,是命令性的(相对于授权性和禁止性行为模式),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不遵从这种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甚至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从宏观上来看,这部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那么,它在法律位阶中占什么地位呢?法律位阶共分六级,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区分法律的位阶并不是根据法律文件的名称,而是要看制定机关。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了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律之外的普通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这部法律属于非基本法律。本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科技部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来规制,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制定法律,可见国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此次修订的亮点:
保障全社会的科研成果知情权,加强科研成果的信息发布: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审批,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
新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建立利益机制,提高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在转化过程中的收益,激励转化热忱:
新法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规定为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一是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二是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三是推进产学研合作。
政府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转移转化的市场:
新法增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一是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二是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三是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