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首先对杨某身故表示痛惜和遗憾。
本案的保险合同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三条“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在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残疾、烧伤、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四项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攀岩等探险活动;
第二十条“释义”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者身故。
对“攀岩”的释义为: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等运动。
杨某深更半夜,独自攀爬到九楼的楼宇外侧不足四十公分且没有任何栏杆的挡板上,其故意的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完全符合第四条约定的除外责任攀岩的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属于免责拒赔的范围。
出事当天其男友送其回厂后其衣着整齐、不带任何物件包括手机攀爬到九楼外挡板处随后跌落,加之其男友在其出事后马上辞职离厂,有理由相信杨某是和男友发生矛盾想不通而轻生自杀。
杨某之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
代理人: 广州律师余春明 律师
2009年10月29日